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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91号

谢建新与陈建荣、张凤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建新;陈建荣;张凤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91号原告谢建新。委托代理人郑永生。被告陈建荣。被告张凤叶。

原告谢建新为与被告陈建荣、张凤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建新的委托代理人郑永生、被告陈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建新诉称:被告陈建荣、张凤叶系夫妻关系。2000年始,两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皮鞋,并陆续支付货款。2004年1月20日,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0000元,并由被告陈建荣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2008年1月12日,被告张凤叶重新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09年偿付15000元,2010年付清。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凤叶仅偿付2000元。现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8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1年7月13日止)。经法庭释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8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原告谢建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谢建新的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拟证明被告陈建荣、张凤叶欠原告谢建新货款的事实。

被告陈建荣辩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开始做生意,2003年下半年结束。双方结算时曾口头约定,待被告陈建荣将3000双鞋卖掉再重新进行结算。嗣后,被告陈建荣因处理3000双鞋造成亏损,原告却未与被告陈建荣重新结算,也未补偿损失。被告陈建荣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凤叶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出示如下证据:证据3、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陈建荣、张凤叶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建荣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张凤叶是在受到原告谢建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被告张凤叶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对证据3无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凤叶在出具欠条时受到人身威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建荣、张凤叶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购买皮鞋,并陆续支付货款。2004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0000元,并由被告陈建荣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2008年1月12日,被告张凤叶重新出具欠条。嗣后,被告张凤叶仅偿付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余款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愿订立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谢建新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陈建荣、张凤叶也已接受了标的物,并且双方已经对货款进行结算,故两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原、被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建荣辩称货款尚需重新结算,且原告应补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荣、张凤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谢建新货款28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谢建新负担294元,被告陈建荣、张凤叶负担250元(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1088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