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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91-2号

沈林杰与胡建波、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杰,胡建波,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91-2号

原告:沈林杰,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胡建波,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4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建波所有的座落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观海楼)1号楼1-19A室(所有权证号2010012963、土地证号慈2010015603)和座落于白沙路街道中凯华庭2号楼1103室(所有权证号2010012964、土地证号慈20100156**)的房地产;冻结被告胡建波在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投资金额60万元,投资比例60%)和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投资金额30万元,投资比例60%)的股权。现根据原告的申请,需解除对被告胡建波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以及股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胡建波所有的座落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观海楼)1号楼1-19A室(所有权证号2010012963、土地证号慈2010015603)和座落于白沙路街道中凯华庭2号楼1103室(所有权证号2010012964、土地证号慈20100156**)的房地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胡建波在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投资金额60万元,投资比例60%)和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投资金额30万元,投资比例60%)的股权的冻结。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