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高某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