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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68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高某1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