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343号
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为权,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计晓岚,女,退休教师,住肥东县。
被告:王为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为民,男,194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王为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为权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干思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