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榆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庆,曾用名王爱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横山县,农民。2010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3月9日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0)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庆犯有诈骗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被告人王亚庆身穿一套假警服谎称自己是榆林高交一大队大队长刘某2到榆林一院以能为崔某处理交通肇事,并认识一院副院长能帮崔某多开医疗发票为由,骗取崔某家属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亚庆谎称自己是榆阳公安局刑警队四中队的王某,能帮被害人刘某1在延安劳改场找人将刘某1丈夫早日释放为由,先后五次向受害人刘某1骗取现金人民币39000元。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亚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亚庆对2011年2月9日,谎称自己是榆林高交一大队大队长刘某2骗取崔某家属人民币1500元指控事实无异议,对骗取被害人刘某139000元有异议,其辩称自己和被害人刘某1是情人关系,其养活了被害人刘某1几年,刘某1上学的钱也是他给出的,拿了被害人刘某1的钱是给她办事而不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9日,被告人王亚庆身穿一套假警服到榆林一院住院部5楼骨科崔某所住病房内,谎称自己是榆林高交一大队大队长刘某2,以能为崔某处理交通肇事,并认识一院副院长能帮崔某多开医疗发票为由,骗取崔某家属人民币1500元。赃款已退还失主。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亚庆谎称自己是榆阳公安局刑警队四中队的王某,在延安劳改场认识人能帮被害人刘某1在延安劳改场服刑的丈夫早日释放为由,先后五次向受害人刘某1骗取现金人民币39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亚庆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亚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贺某、刘某1的报案及陈述,证明被告人王亚庆骗取贺某1500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过及骗取刘某139000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过;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亚庆骗取贺某1500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过;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对被告人王亚庆作案时所穿警服上衣、警服内衬进行扣押;5、实物证据(警服上衣、警服内衬),证明被告人王亚庆作案时所穿警服上衣、警服内衬。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亚庆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09年10月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5月23日被释放。以上事实有本院(2010)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庆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王亚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5月23日被释放,期间被羁押的7个月23日应在判决刑期中予以折抵。另被告人王亚庆归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第二条中关于被告人王亚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亚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7个月2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交作案用的警服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苏小莉
审判员 郭玉婷
审判员 王建雄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朝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