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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38号

陈聪芬、陈利芳等与王君达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陈聪芬,陈利芳,陈桂治,陈张达,陈杰,陈孟,陈孟钿,陈焕钢,王君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聪芬,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原告:陈利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桂治,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张达,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杰,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孟,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孟钿,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原告:陈焕钢,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八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君达,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芬、陈利芳、陈桂治、陈张达、陈杰、陈孟、陈孟钿、陈焕钢诉被告王君达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八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聪芬、陈利芳、陈桂治、陈张达、陈杰、陈孟、陈孟钿、陈焕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芬、陈利芳、陈桂治、陈张达、陈杰、陈孟、陈孟钿、陈焕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收取50元,由原告陈聪芬、陈利芳、陈桂治、陈张达、陈杰、陈孟、陈孟钿、陈焕钢共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波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