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91-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良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国柱与被执行人张良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张良建于2011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向杨国柱偿还沙款63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张良建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杨国柱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被执行人杨国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良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良建按期将执行款6350元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杨国柱全额领取63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良建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鸿敏
审判长 :何厚清
审判员 :梁洪君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