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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执字第00269号

姜文韬与刘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文韬,刘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无执字第00269号

申请执行人:姜文韬,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刘芬,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2011)无民初字第00193号姜文韬诉刘芬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文韬与被执行人刘芬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芬已依照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潘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