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昌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振、张春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某、王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等人一起喝酒,张某某看到因贷款起诉过自己的信用社主任宁某某,便提出要打宁某某,随后,被告人丁某某和张某某等人上前打宁某某和过来拉仗的朱某某等人,又追撵到县政府草坪上对宁某某殴打,后逃离现场。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刑事判决书、同案参与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对其处罚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某、王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等人一起在昌图镇北街夜市烧烤店喝酒,被告人的朋友张某某看到因贷款曾经起诉过自己的信用社主任宁某某与朋友在附近,便提出要打宁某某出气,随后,被告人丁某某和张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上前对宁某某和赶过来拉仗的朱某某进行殴打,又追撵宁某某到昌图县人民政府草坪处对其殴打,后被告人等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某于2011年6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宁某某陈述了在昌图镇北街烧烤店附近被张某某等人无故殴打的事实;证人朱某某证实看见宁某某被打后,上前拉仗时自己也被人殴打的事实;证人张某证实从饭店出来看见有人用板凳打朱某某的事实;同案参与人张某某、王某均供述了与被告人等对宁某某进行殴打的事实;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参与人张某某、王某被本院判刑情况;被告人对认定事实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事实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丁某某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丹
审判员 潘 义
审判员 李万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