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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372号

张明全与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全,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张明全,男,汉族,农民。被告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地址为山阳县板岩镇耿村。法定代表人王鹏,系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明全诉被告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建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全以与被告山阳县雪域黄姜加工厂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全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全负担。

审判员  王建鹏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习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