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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00283号

被告人王春辉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碑刑初字第0028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礼泉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2011年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与现任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的儿子郭峰认识,可以帮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夫妇之子魏某办理其在西安通讯学院士官大队毕业后转军官和留校相关事宜,并自2008年8月至2010年10月,先后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夫妇人民币21300元。赃款挥霍。 2、200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某夫妇结识被害人曾某某后,谎称自己的高中同学是长庆油田的处长,可以将被害人曾某某的女儿代某某招到长庆油田当正式员工。后自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此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曾某某处共骗得人民币108000元。所得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代某某、邢红梅证言、手机短信内容、银行交易查询单、银行存款凭条、借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欣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