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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88号

申请执行人刘群萍与被执行人郑鸣、郑晓翾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群萍,郑鸣,郑晓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刘群萍,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重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郝逸街12号202房。被执行人郑鸣,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路110号11号。被执行人郑晓翾,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西部证券公司职工,住所地同上。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群萍与被执行人郑鸣、郑晓翾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鸣、郑晓翾已自觉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刘群萍已收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被告郑鸣和第三人郑晓翾于2011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群萍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温 凯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