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118号申请人唐善旺,农民。被执行人李锡俊,农民。唐善旺与李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善旺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善旺与李锡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锡俊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善旺与李锡俊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锡俊作出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债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唐代和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