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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351号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闫海兵,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个体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代

审判员  李文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