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闫海兵,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个体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代
审判员 李文婷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