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67号
申请人:宁波市三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周宿渡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菊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三通金属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1923033的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7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福来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福来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三通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