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迪奥水立方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公凯。
上诉人诸暨迪奥水立方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郦公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诸暨迪奥水立方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