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住嘉善县魏塘街道(原里泽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华。
委托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玲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华、汪玲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3元,减半收取9102元,由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