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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328号

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与黄建华、汪玲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黄建华,汪玲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住嘉善县魏塘街道(原里泽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华。

委托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玲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华、汪玲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3元,减半收取9102元,由原告嘉善嘉诚混凝土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