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莲,女。
上诉人卫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桂莲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华于2011年8月4日以对本案法律关系理解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华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卫华可在前述事由消失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卫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5元,由上诉人卫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