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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卫华与被上诉人陈桂莲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卫华,陈桂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莲,女。

上诉人卫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桂莲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华于2011年8月4日以对本案法律关系理解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卫华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卫华可在前述事由消失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卫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5元,由上诉人卫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雅媛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唐国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易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