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杭西行审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荆慰。 2011年7月14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0)第1102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横街99号沿街商铺内的王玉青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1960元。 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0)第1102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王玉青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0)第1102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王玉青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