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877号罪犯杨军,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