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姜然,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华新兴区。委托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红艳,女,1973年11年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毕丛滔,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孙小玻,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霖,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述纲,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然与被告毕丛滔、孙小玻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然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然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丛滔、孙小玻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然撤回对被告毕丛滔、孙小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然负担。
审判员 杨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