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00号原告尚公定。委托代理人尚耀南,男,汉族。被告西安市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12路95号。法定代表人杨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公定与被告西安市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公定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公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