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祥。被告人王旬。被告人张磊。辩护人岳峰,系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祥、王旬、张磊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祥、王旬、被告人张磊及其辩护人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朱祥、王旬、张磊与谢兵、高鹏辉、张潇、朱文德、刘欢欢、程琳(六人均已判决)在咸阳市汇通十字附近集合,携带两把砍刀准备为谢兵的朋友马燕报复其前男友李建,在寻找李建未果的情况下,挡住了李建现任女友被害人李某某,后谢斌提议将李某某拉到偏僻处轮奸,其他八人表示同意。后将李某某拉上出租车劫持至沣河陈杨寨段河北岸一杂草地后由谢兵、朱祥、王旬实施了轮奸。在被告人王旬、张磊一人拉住李某某一只胳膊控制住李某某的情况下,被告人朱祥实施强奸,后被告人王旬与李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16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又被被告人张磊和谢兵、高鹏辉劫持至沣东办事处胡家村君悦招待所,在招待所内谢兵、高鹏辉再次将李某某轮奸。当日中午,被告人朱祥、王旬得知李某某报警后逃至天津市,朱祥的朋友强磊(另案处理)在明知二人在咸阳犯强奸案的情况下为二人提供食宿并介绍工作。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旬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张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2011年5月12日,在被告人王旬的配合协助下,公安机关在西安市美术学院门前将同案犯被告人朱祥抓获,是立功。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祥、王旬、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马艳、谢建国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谢兵、高鹏辉、张潇、朱文德、刘欢欢、程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祥、王旬、张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祥、王旬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旬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磊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祥、王旬、张磊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二、被告人王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常保民
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
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