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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679号

贾锐胜减刑裁定书 (39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当事人
贾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79号罪犯贾锐胜,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西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锐胜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9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7月13日止)。2009年6月2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锐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共获得积极21个,并获得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贾锐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锐胜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