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长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俞某某。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时一并结算。
审判员 陈满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