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湖长和商初字第188号

汤某某与章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章某某,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长和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俞某某。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章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时一并结算。

审判员  陈满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