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2494-6。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斌、方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卫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卫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卫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卫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卫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