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原、被告共同财产牌照号为冀T×××××的大众普桑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牌照号为冀T×××××的大众普桑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胜顺
审 判 员 高桂丽
代理
审判员 胡志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