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347号申请人张桂荣。被申请人安玉成。被申请人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桂荣因与被申请人安玉成、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玉成驾驶的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玉成驾驶的鲁Q×××××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