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907号罪犯倪二响,于安徽省固镇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二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二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二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倪二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二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