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1号

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27xx-9。法定代表人伍东。申请人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受理。该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31xx1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2450元、出票人为宝安区沙井坣岗捷和电机制造厂、收款人为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壆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7日。申请人现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式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香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李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