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019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栓祥,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栓祥,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慧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10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14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被告不信任原告,不尽丈夫义务,���原告生活等不过问。4月15日来原告工作地方闹事。被告行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判决离婚;返还原告陪嫁物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多处不实: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有10个月时间,已经有充分了解,不是原告说的了解不够;也不存在不信任原告及其不尽丈夫义务之事;我们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可能有一些误会,结婚非同儿戏,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证,2011年2月14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2月28日被告去西安工作。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较少。2011年3月28日,原告将陪嫁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及其衣物拿走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原、被告认识、恋爱10个月后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有了一定了解,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处理问题方式方法欠缺,沟通不够,应该加以改正。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足证据,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还望原、被告能尽释前嫌,互谅互让,共同创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娟萍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范广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春丽合议笔录时间:2011年7月21日地点:民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姚娟萍李生华范广林
书记员:杨春丽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一案,刚刚开过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李:这两个人结婚生活了一个来月,原告就来离婚,对婚姻不负责任,开庭时也没有说个啥,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判决不准离婚。范:同意老李意见,原告诉讼请求证据欠缺,判决不准离婚。姚:我也是这个意见。妻之间应互相信任,相互理解。原、被告认识10个月后共同生活,双方有了一定了解,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双方处理问题方式方法欠缺,沟通不够,应该加以改正。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足证据,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决议: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