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申臣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炳兰,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交通局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金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畜牧局干部,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臣玉与被告张炳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王金剑银行存款75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3330.95元,加上2011年6、7月份的工资2253.91元、2625.01元共计18209.87元。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金剑同意以其工资偿还所欠原告款项。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金剑的银行存款18209.87元扣划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分行湖西办事处,账号:81×××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居才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