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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3-4号

申臣玉与张炳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9-11-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臣玉;张炳兰;王金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申臣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炳兰,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交通局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金剑,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畜牧局干部,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臣玉与被告张炳兰、王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王金剑银行存款75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13330.95元,加上2011年6、7月份的工资2253.91元、2625.01元共计18209.87元。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金剑同意以其工资偿还所欠原告款项。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金剑的银行存款18209.87元扣划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分行湖西办事处,账号:81×××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居才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