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7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怀。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何亦波
审 判 员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