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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930号

白志正与陈少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志正,陈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930号原告白志正。委托代理人赵保民。被告陈少杰。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正与被告陈少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