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02号
原告:陈某甲,男,六安卫校永和豆浆店打工,住六安市。
被告:方某(又名方迎雪),女,住六安市淠绿新村A区。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六安打工期间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证结婚,婚后双方曾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9月,被告抛夫弃子离家出走,2009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春原告另行起诉,2010年4月1日,金安区人民法院以(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原告为支持诉请意见,举出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真实、合法;3、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在金安区法院曾经起诉;被告方某未作书面答辩。法院调查被告母亲的笔录一份,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在六安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被告生一女孩,名陈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0月,双方有过一次大的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春原告在我院再次起诉,2010年4月1日,我院以(2010)六金民一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暂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另查,被告母亲万爱玲至今也不知其女儿的下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由于性格原因,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被告的母亲也不知其下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较合适,原告当庭暂时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等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被告方某暂不付抚养费。被告方某每月可探视子女一次。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 俊
审判员 于月华
审判员 何修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许 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