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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960号

纪洪磊与戚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洪磊,戚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纪洪磊。被告戚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磊诉被告戚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洪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纪洪磊负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