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纪洪磊。被告戚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磊诉被告戚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洪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纪洪磊负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瑶 来自
纪洪磊与戚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纪洪磊。被告戚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磊诉被告戚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洪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纪洪磊负担。
审判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