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27-1号
原告:大治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治市大冶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华,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高兴传,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管锡田,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烟台开发区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12号华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青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治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清华、被告高兴传、被告管锡田、被告烟台开发区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开发区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号(鲁F×××××)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案外人王俊良以其自有的价值60000元的存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治市开元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烟台开发区四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号(鲁F×××××)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岱松
审 判 员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