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赵丙辉,男,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3243。被告潘志国,男,广东省珠海市人,汉族,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辉诉被告潘志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丙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立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