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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杨硕诉被告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硕,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杨硕被告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住所地咸阳市中华路。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原告杨硕诉被告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硕承担。

审判员  鲁建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