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咸秦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杨硕被告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住所地咸阳市中华路。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原告杨硕诉被告咸阳市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硕承担。
审判员 鲁建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