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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08号

原告:贾某,系西安市交警支队辅警。

被告:宋某,系西安市瑞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贾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绍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4月6日生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顾及原告及孩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其并没有不顾及原告及孩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4月6日生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没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及婆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且又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取得原告的理解。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及孩子的成长再给双方婚姻一次和好的机会。原、被告均应检讨自己的不足,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协商抚养教育好孩子,使其幸福快乐,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贾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