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26号原告陈惠珍,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保庆,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建,国棉三厂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兴院,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惠珍与被告张志建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张志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对被告处处照顾,共度晚年,但不幸原告被诊断患胃癌疾病,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给原告医治,原告又无生活来源。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患有胃癌等疾病属实。辩称,原告在患病治疗期间,其先后给付原告医疗费数万元,现自己患有腰椎疾病,尚有债务未清偿,不同意给付原告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13日再婚登记,原告无业,被告退休后现每月领取养老金2200余元;2006年原告被诊断出胃癌疾病,在治疗期间,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2011年1月17日,原告又被诊断出腹腔淋巴结转移癌,被告又给付原告治疗费39500元。原告于2011年3月3日离家至今,被告未向被告支付生活费。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身患重病,医疗费花费较大,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应对原告要求履行抚养的义务。由于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应予适当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张志建自2011年9月起,每月支付陈惠珍抚养费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国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浮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