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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24号

洪利生与马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洪利生,马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24号

原告:洪利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利生泡沫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羽祥,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利生诉被告马羽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利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洪利生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