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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2091-1号

王某某与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09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章某某、孙某某限额在1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灿祥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