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5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
被
申请人:王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第9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美××公司称,请求撤销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90号仲裁裁决书。其事实和理由是:1、被申请人王某于2009年3月5日入职我司任样品组组长职务。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王某在没有任何样品和订单需求下虚构领料单领取公司优势产品的成套物料,后安排下属样品员生产,在制作完成后这些材料和成品并没有在公司仓库入库且无法解释去向,并且无法解释物料用于何款成品,已核实丢失物料金额达4319.59元。因此我司于2011年1月26日到龙华大浪派出所报案,因王某的过失使物料损失金额巨大,实质上王某的行为已属私自挪用物料,且已严重违反了经员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决议制度,并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我司于2011年1月28日依据员工手册第十四部分,第5.10条"非法索取、窃取、侵占、挪用、破坏公司财物或行贿、受贿的",第5.21条"因个人过错(过失)造成经济损失3000以上者"等条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90号仲裁我司非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赔偿9080元的裁决显属错误。2、补发"年终奖"的说明:(1)在被申请人入职与在职时,合约双方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均没约定有年终奖或特别费;(2)我司发放特别费的用途是:a、用于激励收款人未来工作的目标的完成,以及其收款人用于激励其下属所需要的基金。有特别注明款项优先用途的,应按特别条款执行;b、此款项优先用于因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岗位的行政失误对收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过失漏记加班费、错误惩处等)或其它失误造成收款人的损失时的弥补。c、如当事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其余争议时,属于公司过失的,此款项可优先用于弥补有关机构裁定的赔偿。d、如收款人于领款后半年内辞职,应主动退回特别费。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在先,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非我司过错,此款项并不属于年终奖金且未发放。因此我司完全不同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1)90号仲裁我司补发被申请人2518元"年终奖"的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两个方面,一是王某因本人过失使物料损失金额巨大,实质上王某的行为已属私自挪用物料,且已严重违反了经员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决议制度;二是王某并不符合发放特别费的条件。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或有偷窃公司产品或半成品的行为,此属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公司方主张王某私自挪用物料的理由不能成立。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特别费的事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均认可王某已经发放的特别费为1079.54元、尚未发放的特别费为2518.94元,公司方主张不予发放的主要理由是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在先,致使双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非公司过错,本院已经认定美××公司主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以此为由要求不予支持特别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美××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亚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