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同志杰,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在生活上不关心她,孩子的生活费也均由她想办法解决,双方因经济问题矛盾激化。2009年被告无缘无故地闯入她打工的超市大吵大闹,并多次无故怀疑她与别人有染。2010年9月双方又一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她忍无可忍,随离家外出打工。故她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某由她抚养,儿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婚后能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现原告提出离婚是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从中挑拨所致,他为了孩子家庭着想愿意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1日生一女王某某,2007年7月2日生一子王某某。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偶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0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遂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无端怀疑自己,已致其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不实,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他愿意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婚姻登记档案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原、被告已建立起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双方偶因琐事发生过纠纷,现被告已对其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作了认真反省并保证改正,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信互敬,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