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潼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宁,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李自亮,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香,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建宁申请执行李自亮、王文香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0)潼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常建芳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