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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执字第31-1号

张建宁与李自亮、王文香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宁,李自亮,王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潼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宁,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李自亮,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文香,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建宁申请执行李自亮、王文香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0)潼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常建芳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