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杨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仁田。被告段某,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杨平,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民事审判庭
代理
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仁田、被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吵架。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7月被告在施暴过程中致原告耳膜穿孔。2010年8月,原告曾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考虑撤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依然没有改善,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杨某乙归原告抚养;3、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原告自己愿意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5月开始原告经常出去喝酒导致二人产生矛盾;原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婚生子杨某乙应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7年初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致原告耳膜穿孔。
原告因此曾于2010年8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二人沟通,原告也考虑到孩子比较小,后撤诉。2011年5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从法院撤诉后,被告对其再没有殴打行为。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裁定书、西安电力医院病历、原告之父徐美德陈述、保证书、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生活琐碎,矛盾难免,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关心,不应为一些小事斤斤计较。被告殴打原告实属不当,但被告能够积极悔改,甚为可取,原告也予以谅解并撤诉,在此之后,双方矛盾并没有进一步恶化,原告不应以此为由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虽然年轻,可以气盛,但切记你们已经为人父母,也应该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为自己孕育的生命负起责任。原、被告应该珍视感情、珍视婚姻、珍视家庭。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仅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