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09)邹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在邹城市横河煤矿的工资21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李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09)邹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在邹城市横河煤矿的工资21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