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1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