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除电动车一辆外,其余嫁妆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